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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言:纯粹按产量征收排污费不尽科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3日   来源:人民日报

  发展循环经济,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排污费征收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国家规定,排污费上交中央、省、市和县各10%,返还企业60%,用于环保项目。由于上交比例过大,不利于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纯粹按产量征收排污费也不尽科学,产量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污染的情况,虽然各级文件也有对是否有防污设施和化产回收设施作为辅助条件对企业加以要求,但它对那些为应付检查配备防污设施而不运行的“样子工程”,就不能反映其污染的真实情况了;对于排污达标的企业就更不适用了。结果往往是企业管理越现代化、越透明、越正规,交费越多。

  建议调整排污费上交比例,鼓励企业自己治理污染。上交中央、省、市和县四级财政的比例调低到5%,其余的80%返还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同时进一步拉大排污费收取比例,设立零收费。对一些污染已达标、已建成循环经济体系的企业,或是在某些生产环节已经达到零排放的工序,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不再收排污费。这样,才有利于促使企业走上循环经济之路。以产量计收和以产品设施完善程度收取极不科学,加上执法不公正,有很多空子可钻,应建立科学的污染排放检测系统,按科学数据征收排污费。

  地方保护主义是合理收取排污费的一大障碍,应尽量避免地方庇护环保不达标却能增加财政收入的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与此同时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整治力度。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环境,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最好动力。(全国政协委员 李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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