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务互动>> 政策解读
 
医疗单位不得对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推诿拒绝治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朱玉)新华社12日受权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卫生部了解的情况,目前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完)

 
 
 相关链接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吴仪强调按照既定部署深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民族文版《艾滋病防治必读》30日在北京首发
· 王陇德通报近期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情况
· 红丝带神州行——预防艾滋病列车宣传活动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