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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0日   来源:农业部网站

    七、本法规定开展监督抽查检测由符合相应条件的检测机构执行,并应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请问对检测机构有何具体要求?此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规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市场流通等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做这样的规定,对于政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达238家,全国省、市、县农业部门已经建立检测机构1100多家,检测内容基本涵盖了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等相关领域,拥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近2万名。今后,农业部门将通过优化配置、完善手段、强化培训、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断加强检测队伍和能力建设。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有何要求?基于何种考虑?

    本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同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法中还规定了批发市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做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我国产品市场流通的现状。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批发市场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就意味着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九、本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了哪些职责和义务?

    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从生产到供应环节多,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难度较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有义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从我国来看,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离不开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农业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法律的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部门强化依法治农,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等九大行动,更好地履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职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农业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推动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贯彻实施。

    第一、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宣传培训是实施法律的首要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涉及到各个方面。我们要通过大众传媒,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而又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做到人人皆知,从而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抓紧配套法规建设,做好制度实施准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近期农业部将根据法律授权,抓紧制定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等配套制度。各地农业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推进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第三、健全体系,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一要以保障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重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二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人员队伍及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抽查检测制度,加大信息发布;三要以标志管理为重点,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产品有效性的监督。四要整合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五要加强技术推广和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高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级政府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道,切实履行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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