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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不会抑制老百姓要求信息公开的热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2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7月22日15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和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收费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bill128]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百姓要求信息公开的热情,相关政府部门在执行收费规定和政策方面,如何处理收费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

    [许昆林]收费还是为了体现刚才所说的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已经规定,主动公开信息的面是比较广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量相对来说会小一些,实行收费制度也是为了体现效率,这也就是政府资源的效率原则,以达到政府资源的合理使用。当然,前提是大量的信息已经由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之后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不会抑制到老百姓要求信息公开的热情。

    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收费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法律中也是有体现的,严格规定了收费的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收费标准的制定也做了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补偿成本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讲也就是必要的成本支出,所收的费用正如刚才苑司长所讲的全部缴入国库,因此也不存在损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只是使政府的资源更加有效、公平地被利用和使用。

    [网友 不懂就问]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是人为地设置障碍,这会变相削弱百姓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如何看待这样的观点?如何处理好行政成本与为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的关系?

    [苑广睿]《条例》当中已经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是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的信息都要主动公开,这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从而为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政府机关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不同形式,主动、及时、免费地提供更多的政府信息。这点《条例》当中也有明确的要求。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满足其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政府机关为了满足其特殊需要提供信息,收取适当的费用。这样就既满足了特殊群体的特殊需要,比如研究人员、科研机关要求提供大量的数据,很详细的数据,而不涉及到这个专业的人员不需要了解得这么详尽,这样就又没有额外增加这些人员的负担。

    实际上公共资源针对少数人和特殊人群的需要所付出的成本、开支以及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是大家的)所收取的费用,这样会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同时条例相关规定中也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要充分利用现在的服务大厅、服务中心和一些专门接待窗口,以确保信息及时地得到处理。此外,我认为各级机关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比如提供一些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的方式,公开信息的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等,为大家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从财政部来看,在财政部网站上这些信息应该都能看到。这样也为大家进一步了解有关信息上提供了便利,也便于大家更多、更公平地得到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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