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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谢谢主持人,也谢谢网友们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12-14 16:21]
[主持人]非常感谢孙总审计师接受我们的采访,今天中国政府网访谈到此结束,再见。[12-14 16:22]
[孙宝厚]我想这就是新的《规定》和原来两办《暂行规定》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以上五个方面。[12-14 16:21]
[孙宝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互相之间的配合更紧密了。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和通常的审计不太一样。经济责任审计有联席会议办公室,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很重要的特点。这次在《规定》当中,对这些部门应该建立什么机制,如何运作都有明确的要求。[12-14 16:20]
[孙宝厚]四、结果运用强化了。这一次在《规定》里面不仅要求要审计,不仅要出报告,更关注这个报告怎么使用,所以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结果的公开制度,就是使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12-14 16:16]
[孙宝厚]三、审计程序规范了。一开始的时候不可能规定的那么细,大家实际操作起来程序上还有一些灵活性,也有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随着这些年实践的深入,尤其是在大规模审计实践的基础之上,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所以,这一次从联席会议制定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一直到最后审计报告的出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的程序,都更加规范了。[12-14 16:15]
[孙宝厚]一、审计对象提升了。原来的《规定》是县处级以下,后来扩大到地厅级,这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省部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都要审计,就是审计对象级别提升了。二、审计内容深化了。随着这些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发展,大家认识到哪些是应该审计的,哪些是应该细化的,所以这次对内容更加细化了,都有明确的规定。[12-14 16:15]
[孙宝厚]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的《规定》是在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基础之上发展演变来的,是根据这些年的实际情况和新的要求总结提升来的。现在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差异可以做这样的概括。[12-14 16:15]
[主持人]网友也有这样的提问,现行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有什么突出的差异?[12-14 16:10]
[孙宝厚]刚才网友提到如何制约审计部门,不存在谁制约谁的问题,具体审计哪些单位要由组织部门提出委托的要求,这个委托都是可以商量的。有的时候可能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然后再由组织部门委托,最后确定下来。我想,既要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所有的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同时也要使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比较均衡,使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否则审计需求过大,而审计资源有限,审计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12-14 16:06]
[孙宝厚]这些年有不少地方,大约一个干部任职期间会审计一次,有的是在离任的时候审计,有的是任期进行审计,大约是5年一次。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很好的协商,已经形成很好的制度,使每一个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但也考虑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和审计质量的要求,要具体到每一个地方,应该审计哪些人,再去审计哪些领导干部,这个要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审计部门和其他的单位进行协商。[12-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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