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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高温、高压等岗位职工已制定保护和福利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2月28日15时,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

    [主持人]《条例》里现有的5天、10天、15天规定是不是都是一刀切下来的。比如从事高温、高压、有毒等工作的职工的劳动保护,国家是否应当适当增加这些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呢?

    [李建]在企业当中,工种是比较多的,确实有些工种是从事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岗位的工作职工。对于这些特殊岗位的职工,是不是在年休假方面多休一点,也是研究过程当中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征求意见当中就没有提出来,因为我们觉得之前,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怎么考虑的呢?就是对于高温、高压、有毒岗位工作的职工,国家从退休年龄、岗位津贴等方面已经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照顾措施。

    比如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这里面就说,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的条件一般是男60岁,女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职工,则规定分别可以提前5年退休,男职工不用到60岁,55岁就可以退休,女职工不用到50岁,45岁就可以退休,当然连续工作要满10年。

    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国家应当给予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相应的岗位津贴,比如《职业病防止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正是由于国家对于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已经制定了保护和福利措施,《条例》就没有再从年休假这个角度另外增加这些职工的休假天数。因此,企业对于这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上与其他职工应该同样对待。但是,企业对这些职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和提前退休的规定。通过那些方面来解决这些特殊岗位职工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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