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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适用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单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2月28日15时,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

    [网友 冬雪之后]《条例》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列举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请问:《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于这些单位职工吗?除了《条例》中列举的单位职工外,年休假制度还适用于哪些单位的职工?

    [李建]这个问题要从咱们《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来看。这次《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第二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由于用人单位的种类很多,《条例》没有一一列举,只是列举了最常见的一些,量最大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是它后面又用了一个“等”,这个“等”就是来涵盖各类用人单位的。

    所以不仅仅包括刚才那位网友点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他没有点到的其他的,反正是单位的,能称得上单位,有录用职工行为的,有员工的这种行为,凡是招用人员的单位,都在咱们这个《条例》适用范围里。所以这个大家不用担心,我们这个单位没叫这个名字,是不是就不包括在里面呢?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都包括在这个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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