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 谭剑、姜琳)“很多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在录用高校毕业生时,不以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作为第一评价标准,而是过度看重学历‘出身’,对‘211工程’高校和非‘211工程’高校差别对待。”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条款,防止一些高校毕业生就业时遭遇“院校歧视”。
罗和安说,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院校歧视”已日益“显性化”和“普遍化”,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对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资格、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等方面人为地设定各种歧视性政策。比如广州市番禺区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在选拔招聘高学历人才时规定:“只面向‘211工程’高校应届毕业生”;更有甚者,国内某知名企业在招聘前台服务员时都设定了“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不要”的门槛。此外,在《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中有规定:“对申请上海落户的211高校毕业生的给予加15分”,类似的政策和制度在北京、深圳等城市也屡见不鲜。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遭遇歧视的现象十分普遍。
罗和安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但如果这些不公平现象是因政府的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等因素所致,那就显然就欠缺合理性和正当性。当前,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所遭遇的就业歧视,主要原因恰恰是某些地方政府在人才选拔任用政策及制度导向“不公”所致,对这种人为的、制度性的院校歧视,理应从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进行预防、纠正和救济。
“由于教育资源不均衡,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起点低,大多集中在知名度不高的大学,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能力比别人差。而由于屡屡遭遇就业歧视,使他们心灰意冷,新的‘读书无用论’也开始抬头。”罗和安建议,国家应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从制度上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院校歧视。同时,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政策与制度保障,建立针对就业院校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