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
申请人所在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申办对象】
台湾居民因需要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及停留延期应向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办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相片(规格为48X33MM)的《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申请表》或《台湾居民停留延期申请表》;
2、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是指:
1、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及暂住加注:(1)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代表,提交《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及单位公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雇人员还须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在三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提交三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所在单位公函;(3)在大陆就业的人员,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本人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及所在单位公函;(4)在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大陆教育主管部门证明申请办理与学习期限相同的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5)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其子女,提交结婚证书及本人的申请报告;(6)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提交寄养委托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寄养申请报告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大陆亲属承担寄养保证书;(7)在大陆购置房产居住的,提交房屋产权证、足够生活费用的证明和本人的申请报告;(8)为投资设厂先期来大陆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人员,需多次来往大陆的旅游业、航空航运业的从业人员,提交商务部门或招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航空航运主管部门的公函。随行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可与常住我省的台湾居民同时办理。在大陆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寄养在大陆的儿童,可申请办理3年以上的暂住加注或多次入出境签注,在原籍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的70周岁以上人员或寄养在大陆的儿童,证件到期不便出境换领新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予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签发3年有效暂住加注。首次办理暂住加注的还须提交《体格检查记录》或经我卫生检疫部门确认的境外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未满16岁的申请人免交)。
2、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停留延期:有接待单位的提交接待单位的公函,无接待单位的提交本人的申请报告;因病的,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