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于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了救助经费来源、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办法等。
该《办法》规定,县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及时拨付资金保障救助工作的必要开支和救助站的正常运转。未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安排临时救济专项资金。
卫生部门负责接收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用从各级安排的城乡特困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该《办法》明确,救助工作人员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等。救助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箱,并公告当地民政部门的投诉电话。救助站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记者 田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