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民>> 服务资讯
 
吉林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33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长春1月8日专电(记者常亦殊)记者日前从吉林省民政厅了解到,从2009年1月起,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153元提高至186元,提高33元,增幅超过20%。

    据介绍,吉林省积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全省各地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度的20%确定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其中,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各县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同时,吉林省还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调整作出规定,要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1年至2年调整一次,各地保障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农村贫困线标准。

    另据介绍,2008年,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使吉林省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大幅提升。吉林省共筹集城市低保补助资金21.39亿元,保障城市低保对象127万人,年人均补助达到1560元;共筹集农村低保补助资金4.33亿元,保障农村低保对象80万人,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

 
 
 相关链接
· 内蒙古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北京:民政部门将提前调整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