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商务部设2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 拟订部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条约法律司。 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国际经贸公约拟订的有关工作,审核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等谈判文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之间衔接的意见;负责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谈判;提出涉及多边、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的国内法律法规修订建议;承办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五)规划财务司。 研究提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参与拟订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管理中央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编报部总预算、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部财务费用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 (六)亚洲司。 (七)西亚非洲司。 (八)欧洲司。 (九)美洲大洋洲司。 以上4个地区司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双边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务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贯彻实施对所负责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工作,联系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十)台港澳司。 拟订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经贸交流、合作的磋商工作;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拟订对台直接通商方案,组织与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组织协调对台大宗商品出口,核准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经贸团组等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工作。 (十一)国际经贸关系司。 拟订并执行多边经贸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组织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承担签署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中国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边、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对中国赠款;联系中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 (十二)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负责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出席世界贸易组织各种会议;承担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工作;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应对工作,履行我国在世界贸 易组织中承担的关于我国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审议、通报、咨询义务。 (十三)对外贸易司。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发放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境内和赴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工作。 (十四)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