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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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

    拟订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参与拟订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拟订并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出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组织多边、双边工业技术合作。

    (十六)市场体系建设司。

    起草、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商业改革发展司。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报废汽车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九)外国投资管理司。

    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规章;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并协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作。

    (二十)对外援助司。

    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援助谈判,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对外援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的资金;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二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司。

    起草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二十二)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谈判;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二十三)产业损害调查局。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十四)信息化司。

    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参与组织国家“金关工程”相关工作;规划并实施商务部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的管理;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二十五)外事司。

    拟订部外事工作制度;负责有关外事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部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商务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二)在商务部设立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

    (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商务部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职责,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五)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划归商务部。

    (六)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在劳务出口管理和对台经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再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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