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馆婚姻登记申办须知(样本) 驻在国承认和接受是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经与驻在国主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含港、澳、台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双方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3、双方均为临时出国人员的结婚申请,我馆不予办理。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3、系未定居国外的港、澳、台胞或曾有国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定提交领事官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驻×××馆依法缔结; 2、当事人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一式3份); 3、双方的结婚证件(结婚证件遗失的,应提交个人声明)。 三、结婚证、离婚证的补领 在驻×××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领。 婚姻当事人在异地委托他人向我馆代为申请补领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四、办证费用 驻×××馆收费标准为: 结婚证书:××元;离婚证书:××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