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洋环境保护 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和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扭转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第一节 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海总量的监测评估,重点加强对直排海污染源的监管,加强近岸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强化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废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大海洋环境执法查处力度。实施船舶及其相关活动的油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建立船舶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跟踪系统,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港口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修订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开展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和大型临海企业海洋污染赔偿制度研究。沿海地区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确定氮磷营养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并实施重点河口、海域各类污染物排海总量分配方案和削减计划,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2015年中度和重度污染海域面积比2010年减少10%。 第二节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实现海洋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监管转变,继续完善国家、省、市、县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分析评价,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和环境状况通报制度。对入海排污口、直排海污染源、重大海洋工程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督;对赤(绿)潮易发区、集中海水养殖区、重要滨海浴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主要活动区域等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健康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的海域开展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行定期巡航监测,定期发布通报。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生物毒素等的监测与评价。 第三节 强化海洋重大污染事件管理与处置 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各类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全海域海洋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开展沿海环境风险源和环境影响区调查,建立海洋环境风险信息数据库,强化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海上溢油风险评估工作,在国家重大海洋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强化溢油风险管理措施,完善海上溢油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应对核泄漏事故海洋环境监测预案,开展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和评估工作。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强化事件处理的公开透明,明确政府应对措施,提高公众防范技能。 第七章 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建设海岸带蓝色生态屏障,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 第一节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编制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建立海洋生物样品库和重要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第二节 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第三节 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第八章 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调节与服务,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海洋强国的经济基础。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研究支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海洋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制定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推广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海洋产业发展。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海洋经济的规划指导。保持海水养殖业稳步增长,强化海洋渔业在海洋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大力推进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能、高端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材料、深海资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搭建海洋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强化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继续将围填海计划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科学引导沿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投资规模与空间布局。 第二节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 制定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战略性、指导性作用,合理划分内水和领海、海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体功能,实施海洋空间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评价,优化海洋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对海域利用程度高,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海洋资源开发问题突出,海洋产业活动和经济结构亟需调整的海域实施优化开发。对区位优势明显和战略地位突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好,海洋经济发展潜力较高,适于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重点开发。对关系我国海域与海岸线生态安全,需要保持并提高渔业生产能力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限制开发。对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水下文物保护区、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所在的海域及海岛实施禁止开发。 第三节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支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和天津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在深化改革、优化海洋经济结构、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对试点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总结等工作,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示范。继续对沿海重点开发开放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开发有序和各具特色的海洋产业集聚区。 第九章 海洋公共服务 推进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化和海洋标准计量工作,强化海洋渔业和海上交通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一节 加强海洋调查与测绘 加强海洋调查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开展近岸海域精细勘测与测绘。定期更新近海海洋资源环境基础数据和基础图件,完善海洋基础数据库系统。加快实施海洋地质保障工程。拓展海洋勘探调查空间,加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综合调查,开展外大陆架海域、重要资源区等专项调查,继续开展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评价。加强全球海洋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海洋调查船准入制度,推进大型海洋调查探测设备和分析测试仪器共享。 第二节 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统筹海洋信息化工作,编制海洋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快海洋信息标准化建设,推进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改造海洋信息业务网。建设海洋环境与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以海域海岛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监测、基础科学研究为主题,推进海洋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工作。继续建设“数字海洋”,加快海洋数字档案与图书馆建设。健全海洋信息发布制度,强化信息公共服务。进一步强化海洋信息管理,保障国家海洋信息安全。 第三节 健全海洋标准计量服务体系 强化“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海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加强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海洋标准效果评估体系,建设全国海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海洋标准计量的国际合作,建设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 第四节 提高海洋渔业服务能力 加强对海洋渔业发展的指导,优化渔港建设布局,改扩建一批沿海重点渔港,提高建设标准,完善通讯、监控、导航等设施,在台风多发的东南地区适当增加布局密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的沿海渔港网络,为70%的渔船提供就近服务。加强渔村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开展渔民多样化就业培训。健全海洋水产良种选育、水产技术推广与疫病防控服务体系,加强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和执法检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 第五节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服务 加大海上航运监管与服务力度,优化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布局,完善沿海干线航标体系,建成西沙、南沙海域公用航标,航道安全巡航扩展至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开展沿海民用港口及航路测绘,更新重要通航水域、能源大港海图。完善全国沿海近岸水域甚高频安全通信系统布局,实现沿岸25海里全覆盖。购置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建造巡航船、航标船、测量船,推进航运保障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完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海上联合搜救演练,积极推进搜救国际合作。到2015年,渤海湾、长江口、台湾海峡、珠江口、琼州海峡、南海部分水域离岸100海里范围内,监管救助力量到达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第六节 维护海域平安稳定 创新海上治安管理,完善海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编制平安海域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我国内水、领海及毗连区常态治安巡逻,打击海上犯罪。改进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服务,提高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效率。精准管控靠港国际航行船舶,保障港口和船舶治安安全。提升海上治安管理服务能力,合理布防海上警力,完善沿海口岸、码头和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和通关条件,强化海上110治安报警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海上群防群治网络,加强执法装备能力建设。 第十章 海洋防灾减灾 增强海洋灾害意识,加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加快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和预警预报服务水平,增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节 强化海洋灾害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全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布局和涉海工程防护规范标准制定提供科学指导。建立沿海重大工程建设的海洋灾害风险评价制度,制定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对已建和在建的沿海核电站、化工企业、大型产业园区和城镇发展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灾害预警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设海洋减灾中心和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加强海洋灾情信息快速获取能力建设,提高应对各类海洋灾害的装备能力、技术水平和物资储备。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的海洋灾害防范意识。 第二节 提升海洋预报服务水平 加强海洋、气象、地震、环保、水利、海事、民政、渔业等主管部门的协同与配合,进一步完善海洋预报体系,形成分级分区、面向目标、互为补充的海洋预报服务工作格局。加强海洋预报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推进沿海重大设施、产业密集区和人口密集区的精细化预报工作。拓展海洋预报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建立渔业生产、大洋航路保障、海上搜寻与救助、海洋油气生产等专题服务系统。到2015年,风暴潮、海浪、海流数值预报时效从目前的3天提高到5天以上,近岸空间分辨率从4000米提高到100米以内,开展海洋灾害发生前3至6小时的短时临近预报。加强海洋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各类媒介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增强海洋预报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三节 增强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提升海洋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分析预测能力,开展厄尔尼诺、拉尼娜等海—气形势对我国气候影响的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各类分析预测产品。建立气候变化影响调查评估体系,开展海平面上升、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对我国沿海经济社会影响的监测调查和趋势分析工作。加强沿海湿地的保护和防护林带、防潮工程建设,提高沿海各类重大工程项目和城镇市政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增强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四节 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 加强规划,优化布局,加大海洋灾害观测覆盖密度,增强离岸观测能力,完善沿岸观测、海底观测、海上平台、浮标、潜标、船舶、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海洋灾害立体观测网,提高观测网运行保障能力。加强海上重要通道、国际航线等重点海域的观测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志愿船和应急移动观测,加大海啸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强海洋断面调查,增加数量和频次,提高调查装备水平。 第十一章 海洋权益维护 实施常态化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海洋维权行动,深化相关对策研究,强化管辖海域的实际控制,加强海上航行安全保障,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一节 加强海上维权巡航执法 强化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定期维权巡航执法,进一步提高海上维权执法与管控能力,购置、建造用于维权巡航执法的船舶、飞机,建设保障基地,提升监视监控和通信联络能力。 第二节 开展多形式海洋维权行动 在传统渔场开展常态化护渔维权行动,保护我国渔船在东海、南海传统渔区的生产活动。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科学规划西沙、南沙旅游线路。在管辖海域和岛礁建立海洋保护区,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在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发、科学调查等活动。加强我国海洋权益主张的对内对外宣示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节 维护国际海上航行安全 深化与海洋大国在海运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合作,加强海上战略安全、通道安全的磋商与对话协调机制,拓展在打击海盗、反恐、反走私、缉毒、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共同维护重要海上运输通道安全。加强与重要通道沿岸国在海洋观测、航道测量、环境保护和灾害预报、航海保障能力建设等领域的互惠合作。积极参与维护马六甲海峡安全的地区事务和海上合作。 第十二章 国际海洋事务 拓展双边和多边海洋合作空间,积极引导区域海洋合作,切实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全面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 全面参与国际海洋事务 积极参与联合国相关海洋事务,提高参与国际海洋规则制定和海洋事务磋商能力。加强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等机构工作的实质性参与。深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研究,跟踪世界各国实践公约的最新情况。准确把握国际海洋秩序发展新趋势,做好参与重要国际事务的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及执行方案的储备,提高研判和行动能力。深入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海底资源开发、渔业资源管理、海事与海上救助等涉海国际公约、条约、规则的制定、修订工作。推进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国际海洋合作研究与技术培训。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事务非正式磋商、“全球海洋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工作,跟踪研究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公海保护区等国际海洋热点问题。 第二节 深化拓展双边海洋合作 积极开展政府间、科研机构间的合作,搭建合作平台,加强在海洋观测与调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评估、海洋灾害过程研究与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与防范措施、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与海洋管理等领域的合作。推进中印尼海洋与气候变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加大对发展中国家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支持和技术援助力度。加强与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前沿海洋科学、业务化海洋学、海洋政策与管理、信息共享、教育培训、旅游开发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积极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海洋空间资源利用、极地考察等海洋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节 积极引导多边区域合作 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海洋政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合作,推动南海海啸预警与减灾系统建设。支持并参与联合国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发起的重大海洋科学计划和各项活动,组织实施区域海洋合作项目。积极发展与北太平洋科学组织、国际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国际海洋学院等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发挥在亚太经合组织海洋工作组中的重要作用,做好亚太经合组织海洋可持续发展中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