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9-02 16:21 来源: 国家海洋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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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极地考察

    持续开展国际海域资源调查,深化极地科学考察,加强国际海域资源调查和极地科学考察能力建设,为人类和平利用海洋作出贡献。

第一节 加强国际海域资源环境调查与评价

    在国际海底开展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及生物基因资源调查,适时提出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矿区的申请。深入开展多金属结核合同区的资源评价。开展国际海底环境综合研究,加强深海典型生境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价,开展深海微生物、底栖生物和浮游生物研究。加强深海生物基因资源采集、保藏、提取和培养技术研究,开发深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

第二节 深化极地科学考察

    实施南极大陆及周边重点海域、北极海域环境的综合考察。深化极地科学考察与研究,重点开展冰川、海洋、大气、地质与地球物理、天文等基础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极地生物资源调查和利用研究,开展极地微生物基因资源的收集和应用评估。加强北极航道利用调查与研究,积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极地观测系统,实现南北极综合考察常态化。有效开展南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节 加快国际海域调查与极地考察能力建设

    新建大洋综合调查船和载人潜水器支持母船,提高装载能力。加大深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加工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快国家深海基地建设,提高深海资源调查、深海技术装备研发的综合保障能力。规划建设大洋调查海外支撑保障站点。提高极地科学考察和保障能力,规划建设南极新的考察站,建设南极固定翼飞机保障系统,提高极地考察陆地运输装备能力,实施极地考察破冰船建造工程,确保每年200天以上的极地考察时间。实施极地科学考察国内基地的改造升级,重点强化实验分析、数据处理、多学科综合研究、资料数据共享和国际极地信息交流功能。

第十四章 海洋科学技术

    坚持深化近海、强化远海、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强海洋基础性、前瞻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海洋科技对海洋开发、保护与综合管理的支撑能力。

第一节 深化海洋基础科学研究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在一批重大基础科学上取得突破,推动海洋科学整体水平的提高。重点开展海洋与气候、海洋生物多样性、海陆相互作用、海底深部过程等重大前沿问题研究。加强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地质与地球物理、海洋化学等优势领域研究。支持工程海洋学、极地海洋学、海洋观测技术学等新兴领域的研究。推进海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创新基地建设。拓展野外科学观测站点建设,完善海洋科学观测网络,推进海上综合科学试验场建设。

第二节 发展海洋战略性前瞻技术

    深化深海探测技术研究,加快高新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推进“蛟龙号”深海试验性应用。加强大深度水下运载、生命维持系统、高比能量动力装置、高保真采样和信息远程传输、深海装备制造等技术研发,实现重载作业型水下机器人装备与技术的国产化。发展海洋观测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一批海洋生态和动力环境观测核心技术,加快推进海底观测网技术发展。发射海洋系列卫星,完善数据地面接收站建设,深化海洋卫星遥感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特种船舶装备技术研发,重点发展深海钻井船关键技术、大洋渔业船舶与装备关键技术、深远海多功能可移动式人工岛关键技术、海上救捞作业船和深潜救助打捞作业技术及配套装备。继续发展深海勘探技术,加强大洋、海底多参数快速勘测和三维勘查技术、热液区原位观测和综合评价技术、深海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取样关键技术及工程样机研发。研究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技术。

第三节 推进海洋技术产业化

    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搞好海洋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形成区域海洋科技产业联盟。实施科技兴海工程,推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海洋产业技术研发转化中心和孵化基地建设,推进海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洋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海洋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引导海洋生物、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综合利用、海上清污和海洋能等科研成果加快转化。发展苗种繁育、绿色养殖和精深加工等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高效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深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转化,在深海生物制品、工业酶以及生物冶金等方面实现产业化突破,规划建设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园和海洋药谷。搭建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验平台,完善海洋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速海洋能产业化进程。强化海水淡化技术研发、示范及运行机制的集成创新,开展新能源和海水淡化联合技术示范应用,实现万吨级以上大规模海水淡化、海水循环冷却等工程示范和产业化推广,到2015年,反渗透法和蒸馏法海水淡化单机规模分别达到1.5万立方米/日和2.5万立方米/日。大力推进深水油气生产作业装备、深海通用材料、基础部件产业化开发。

第十五章 海洋教育和人才培养

    实施“泛海人才战略”,加快海洋教育发展,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完善海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发挥海洋人才效能,统筹推进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节 加快海洋教育发展

    支持发展海洋高等教育,调整优化涉海高等院校海洋学科专业设置,扩大相关专业办学规模,推进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具有国际水准与地域特色的海洋院校和专业。在经费投入、扶持政策等方面对海洋基础学科教育予以适当倾斜。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改革培养模式。实施海洋人才培养共建计划,继续推进涉海部门(单位)与相关高等院校合作共建。加强海洋职业教育和培训,壮大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制定海洋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二节 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

    实施海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发展计划、高层次创新型海洋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结合国家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设,建立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健全有利于人才创业及团队形成的引进、使用、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和特聘专家制度,对重大海洋科学与调查项目推行技术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分离制度。支持我国科学家参加国际大型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在海洋科技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涉海留学人员创业园为载体,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扶持力度,为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节 统筹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海洋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海洋工程装备技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海洋公益服务专业技术、海洋管理、海洋高技能和国际化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重点海洋产业人才发展目录,研究重点领域海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与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海洋专项,在研发实践和产业化过程中集聚培养人才。稳定海洋专业技术工作方向,加强专业技术团队培养。鼓励海洋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台站、远洋船舶、边远海岛等一线地区和艰苦岗位实习工作。实施海洋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培养计划,为海洋事业发展储备优秀人才。开展海洋人才动态跟踪统计工作,形成监测评估体系,促进人才有效配置与合理流动。

第十六章 海洋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治海、依法护海,健全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海洋执法与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海洋依法行政能力和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第一节 加强海洋立法工作

    完善海洋立法的框架体系,提高海洋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推进海洋立法工作有序开展。加快制定南极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海洋经济、渤海区域、海洋防灾减灾、海洋巡航执法、大洋勘探、军事用海管理以及海洋基本法等方面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海上交通安全、海洋倾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与相关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海洋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研究建立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支持沿海地区出台地方性海洋法规与政府规章,健全上下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海洋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宣传。

第二节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干部队伍法治教育,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海洋执法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利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工程等审批环节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形成规范的行政决策程序,落实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听证、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海洋领域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平台,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复议等行为的审查程序,及时化解各类用海矛盾。

第十七章 海洋意识和文化

    树立建设海洋强国的意识和理念,发掘和保护海洋文化遗产,培育海洋文化产业,促进海洋文化繁荣发展,增强海洋事业发展软实力。

第一节 提高全民族海洋意识

    制定增强全民族海洋意识指导意见。推进中小学海洋基础知识教育,加强高等院校海洋科学和文化普及教育。充分利用自然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各类场馆,建设一批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完善海洋保护区的科普教育功能。积极推进国家海洋博物馆和中国海洋档案馆建设。积极开展海洋文化理论研究,编纂中华海洋文明史,出版海洋文化、科普教育等系列丛书。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形式开展海洋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知识竞赛、海洋夏令营、海洋博览会等活动,继续办好“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等海洋主题宣传和文化活动。

第二节 保护海洋文化遗产

    制定海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海洋文化遗产研究和调查,初步查清我国涉海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规模和保护现状。加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南海Ⅰ号、南澳Ⅰ号等沉船遗址和西沙水下文物重点保护工程,提高水下考古科技和装备水平。加强各级水下文物保护区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管辖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安全。系统整理保护民间节庆等习俗、文学艺术、传统技艺、饮食服饰等涉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拓展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加强(象山)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掘、传承和弘扬妈祖文化、以海洋丝绸之路为代表的海洋商业文化、以郑和下西洋为代表的航海文化,鼓励各类海洋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展示发行。

第三节 培育海洋文化产业

    加强政府对海洋文化产业的引导与培育,实施重大海洋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推动海洋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海洋文化产业群建设。编制海洋文化发展规划,制定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设立海洋文化基金,鼓励跨所有制经营和重组,推动海洋文化与制造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提高规模化水平。积极发展海洋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运动等产业,培育一批优质海洋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打造国家精品海岸和海岛旅游带。继续搞好青岛国际海洋节、厦门国际海洋周、象山开渔节、平潭国际沙雕节等各具特色的海洋节庆活动,打造招商引资、集聚产业的文化平台。

第十八章 保障措施

    充分认识海洋在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强化对海洋事务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海洋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一节 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树立海洋科学发展观和权益观,把握全球海洋发展态势,深入开展海洋发展的战略性、方向性和政策性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并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我国在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及南北两极的现实和潜在利益,统筹国家海洋政治、外交、安全、经济、管理等工作,形成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合力。

第二节 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推动建立海洋事务高层次协调机制,加强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增强海洋行政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取向,综合运用海域和海岛、海洋渔业、海运海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手段,对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经济运行实施引导和调节,提高综合管理对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调控效率。

第三节 强化规划配套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职能,立足海洋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事关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海洋产业培育、海洋科学技术研发转化等方面规划的编制实施,落实配套政策和措施,通过充分发挥各类海洋规划的指导调节作用,促进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节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时,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支持力度,按照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海洋领域重大项目的实施。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时把海洋事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基础能力建设、重大专项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要统筹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用途,重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并强化绩效考评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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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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