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罗兰说:总理您好,我是一名从业20多年的普通会计,经历了多次税制改革,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但我感觉企业及个人的纳税意识和积极性依然不高,很多企业依然在想方设法避税、逃税,会计不得不做假账。我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或许是因为国家的税收政策没有激励机制,都是带有强制性的,企业、个人都是被动缴税,没有体现多缴光荣,少缴可耻的风尚。现在社会反而出现了怪象,就是缴税越少,这人就越有本事,反之为无能的表现。企业招用的会计也要会做假账,会应付税务检查,这就是能力。所以我建议,在税收政策里引入商业机制,采用积分制,录入企业信用名片里。按行业、规模划分,缴多少税积多少分,积分达到多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享受银行贷款优惠、投标机会等等。个人达到多少积分,与就业、福利、社保、退休待遇等挂钩。目的是让老百姓真切体会到税收来之于民用之于民,并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改善税务与企业、个人的关系,并有效遏制偷税漏税问题。 税务总局回复:您好!感谢您对税收问题的关心和建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制度构建和社会应用两方面加速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制度文件,构建了新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和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根据新办法,纳税信用状况基于纳税人日常涉税行为客观记录计分确定,分为A、B、C、D四级,税务机关据此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信用状况的主体责任充分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2015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公布了使用新办法评出的2014年度全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和2015年一季度税收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对守信纳税人予以褒扬,对“黑名单”予以曝光。 为激励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总局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一系列针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如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享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国、地税机关相互认可,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还可享受与本地A级纳税人同等税收待遇;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享受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宜和简化审批手续;纳税信用为A、B级且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以上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等。同时针对D级纳税人也推出了一系列惩戒措施,如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D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加强D级纳税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D级纳税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将D级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等。此外,针对B、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其纳税信用状况变化趋势,有选择的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税务总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推出了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如与银行共同推出“征信互认、银税互动”服务,向守信企业优先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21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黑名单”的失信纳税人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在内的18项惩戒措施等。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同时,继续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真正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