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始在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近日由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政府国资委联合出台的《辽宁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后,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同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
同时,《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依据。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促进财政资金管理,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记者 杨忠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