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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4日   来源:公安部网站

    公安部日前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本规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九)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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