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江苏省公布《细则》 进一步完善经适房管理政策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5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12月14日,江苏省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会议分别在苏南金坛市和苏北姜堰市召开。会议公布了《江苏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经适房相关管理政策,该细则即日起实施。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指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出售给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80%的家庭。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60%以下的家庭。经适房用户限购1套,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适房后,不得再购买经适房。

    经适房的中套住房建筑面积应为75 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55 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适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

    经适房住房销售与出租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未标明的收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将原房改房的住房面积与购买经济适用房面积合并计算,在房改控制面积标准内,实行经济适用房价格,超出标准的面积实行商品房价格。经济适用房家庭要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收益。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收益。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是经适房的组成部分。集资、合作建房只能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不得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相关链接
· 山西公布全省11个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
· 江苏财政投入6.7亿资金着力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
· 江苏省财政厅资助建设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试点
· 江苏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水源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