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一场拉网式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目前在辽宁省全面展开。
这次检查的重点主要是辽河、大凌河、鸭绿江等河流沿线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水源保护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企业;小化工企业集中的地区、化工工业园区;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收贮企业和机构;疫情畜禽集中处置(填埋)场所。
这次检查将对2003年9月1日以后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复核,尤其是化工类项目将逐一排查。其中,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理;而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不完善的项目,必须提出补救措施,并限期补救完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化工企业,将一律关闭;超标排放的小化工企业,要停产治理;污染严重的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必须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群众环境安全。
检查要求,辽宁省各市(县)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要立即报请地方政府依法取缔或予以搬迁,饮用水源周边的超标排污企业要立即报请地方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不符合卫生填埋要求和可能存在环境隐患的填埋场所,要立即通报地方政府并要求采取应急整改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放射源,必须送往省放射性废物库代为贮存,废弃放射源必须返回原生产单位或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2005年12月1日前原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及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临时许可证的单位,2006年2月28日前必须向环保部门重新申领许可证。(记者 王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