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5年,吉林省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全省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和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展依法行政工作,为吉林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结合起来,加快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吉林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三、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合法行政,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做到合理行政,行政管理坚持公平、公正、适当的原则,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做到程序正当,公开行政,依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做到高效便民,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做到诚实守信,政府行为必须有公信度,要言而有信;做到权责统一,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规划目标
(一)全省政企、政事分开基本实现,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更加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度基本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法能够及时有效纠正。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得到正确实施。(三)全省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基本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行政决策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四)全省各级政府普遍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运行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五)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与责任统一,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与利益主体实现分离。(六)全省各级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制度全部建立健全起来,内部监督力度明显加强,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五、保证措施
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促使各级行政机关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从现在起至2009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权限。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价和重大事项集体合议等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附具调查研究报告和合法性论证;凡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积极创造条件,便于公众查阅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
(二)完善政府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明确规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程序。省政府法制办要在2006年前完善吉林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明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限和程序,并要按照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要求,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和2005年至2009年立法规划。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立法,在2006年实现网上征求公众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坚持“立、改、废”并重,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每两年清理一次。研究制定经济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三)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许可。切实履行开放市场的承诺,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要求特许经营、专项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放开。出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相关规定,防止和克服地区封锁、行业垄断。依法履行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能,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进一步增强各类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生产和经营权。企、事业单位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情况下,不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要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凡是能够推向市场的,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的行政机关逐步脱钩。
(五)推进行政机关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依法规范省、市、县、乡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防止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重叠。
(六)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项附加费以及国有资源出让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七)强化政府信用意识,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尽快完善政府信用制度,及早启动政府部门信用公众评议试点工作,严格履行政府承诺,追究政府不诚信责任,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诚信度。尽快制定政府诚信方面的法律规范。
(八)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构建“阳光政府”。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和新闻发布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现政府与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重复和交叉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尽快在全省铺开。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可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一个行政机关设有多个机构执法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全面实行综合执法试点。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应会同省监察厅尽快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等政府规章,建立科学的可操作的评价体系和指标,改革依法行政的考核评议方法,实行民主评议、公开评议。科学分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内容,明确执法责任范围、任务、权限和基本要求。继续组织好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重视发挥行政执法正面典型的激励功能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
(十一)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要争取在两年内建立和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重要决定备案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媒体公告制度。定期检查行政执法案件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立卷归档情况。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和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情况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四)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报送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有违法和不当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通过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简易审查方式。推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网上公布行政复议决定的做法。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严格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复议的答复制度,严格追究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
(十六)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的相关制度。争取在3年内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依法保证赔偿费用财政支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研究建立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追偿制度,合理确定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
(十七)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创新层级监督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办法,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建立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首长依法行政情况公开评议制度和群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反馈制度。建立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体联系制度和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制度。
(十八)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制度,形成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采取各种有效方式防止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深刻领会贯彻《纲要》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的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扎实、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把手”是落实《纲要》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配套措施,并保证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二)加强《纲要》的宣传、学习,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宣传、学习《纲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纲要》的宣传学习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每年都要抽出一定的时间学习法律、法规。人事、政府法制、行政学院等单位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应当举办两次以上法制讲座。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由人事、政府法制等单位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纲要》实施情况的督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每年都要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纲要》和本规划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应当采取明查与暗访、全面了解情况与专项工作抽查相结合、以抽查为主的督查方式。省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做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行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都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四)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政府立法、行政决策、执法监督、处理矛盾、解决难题等方面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情况交流等工作,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为行政决策提供合法、科学和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纲要》和本规划的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