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交通建设招投标行为,近日,该省交通厅对各市(州)交通局、相关单位以及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市(州)交通局及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要调整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工作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以往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员要提出备选人员的要求。评标阶段的工作重点转为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授予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要提高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的透明度,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投标人不得有弄虚作假、挂靠、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中;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吉林省交通建设市场1至3年的投标资格。
为防止出现投标人恶意抢标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问题,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放弃中标,不管任何原因,两年内不得参与吉林省公路工程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