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月22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新制定的《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提出,到2007年,上海郊区各区县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将不低于2004年218元的上海全市人均筹资水平,并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逐步缓解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对《意见》进行了具体阐述:一是要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到2007年,按照上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达到不低于2004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二是要加大政府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投入,从2005年起,各区县及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的资金与个人缴纳资金全市平均之比不低于1∶1;三是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和社会团体在合作医疗筹资中的作用,企业、村集体、有关部门多管齐下,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水平。
《意见》加大了对离土老年农民大病风险的救助力度。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人均1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纳入合作医疗大病风险基金专项账户。在享受大病统筹最高限额后,个人自负超过农村年人均收入50%以上的部分,再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充性救助补偿。
作为全国最早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之一,自1958年始的上海合作医疗制度迄今已坚持48年。近年来,上海积极推进“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大病统筹、社会救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此次出台的《意见》还规定建立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强合作医疗的政策研究、信息汇总、人员培训、调研和协调等工作。(记者曹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