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江苏省下发《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面上调自去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城镇企业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2005年7月1日执行。
具体的调整办法为,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图表所列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65元的标准增加,低于65元的按65元增加。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
缴费年限月增加标准
不满15年34元
15年~19年37元
20年~24年40元
25年~29年43元
30年~34年46元
35年以上49元
200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市(县)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江苏省政府确定的33个养老保险困难市、县(市),由省在下达考核任务时予以适当补助。
通知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征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