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吸取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坑口“3·18”特大透水事故教训,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
3月18日15时30分左右,临县胜利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樊家山坑口井下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当班58人入井,事故发生后,30人自行出井,28人被困井下。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樊家山坑口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春节后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规随意采掘,严重超定员组织井下生产;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严格坚持领导干部跟班作业制度和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蹲矿人员未履行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存在的重大透水隐患未能有效预防和排除,加之,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事故的发生。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统一认识、形成合力,采取强有力的针对性措施,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各种规定和措施的全面落实。要把好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搞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复产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对不执行复产规定进行
隐患排查、擅自生产的煤矿一定要依法严惩。要积极推动资源整合。
地方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规定,推动资源整合工作的实质性开展。要依法、公开、公正落实方案,凡确定为压减的矿井,方案批复一月后各有关部门吊销所有证照,对矿井实施关闭。要坚决关闭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已确定压减的煤矿。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在2006年3月底前,必须将上述矿井彻底关闭,达到关闭的六条标准。关闭压减的矿井,在资源整合中确需保留的,必须在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方案中有明确意见,但必须撤出所有生产设备,停止供电,并派专人盯守。要强化各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认真组织隐患排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要针对性研究对策,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要严厉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