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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3日   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22日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根据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该省延长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同时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据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均进行了较大调整。

    原先政策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现在修改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而对于雇佣下岗人员的企业而言,原先政策是,按照该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比例是否超过30%来确定适用的税收优惠,而现在是按企业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据介绍,我省的扣减税收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另据了解,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由于优惠政策有所调整,有关人士提醒纳税人尽早到所在市县地税部门详细了解有关文件。(记者陈岚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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