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实施了《关于补足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社会个人缴费窗口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应补足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等有关政策做出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截至2008年6月30日,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从2003年7月1日开始,至办理退休之月止,计算本人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缴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是2008年6月30日以后,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缴,补足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三是对于该《通知》实施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社会退休人员,已经补缴5年实际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该《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结算其实际缴费数额。(张璐 冯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