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测绘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与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测绘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的指导,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责落实工作的通知》(测办〔2003〕65号)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的沟通工作,推动市、县测绘行政执法主体的落实。通知还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配置执法岗位提出了要求,强调要避免交叉重复,有利于协调配合,根据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证的规模和数量。国家测绘局将于下半年组织全国测绘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对考试考核合格的执法人员颁发测绘行政执法证。
通知强调,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一是要抓紧研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二是要建立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探索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通过有效方式,推动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交流,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有关情况,总结推行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