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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若公证处行为缺乏公信负责人可以被解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2日   来源:四川日报

  今后,凡由于公证处放松对公证人员教育管理、公证质量监管措施不力、公证投诉申诉不依法及时处理,而对公证行业信誉造成重大消极影响的,该公证处主任及公证处两年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甚至解除公证处主任职务——4月11日,四川省司法厅对全省207家公证处和700名公证员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执业行为作出规范。

  四川省司法厅同时建立重大经济事项公证审查制度:办理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失地农民安置协议公证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和遗嘱、赠与等特殊类公证事项,须严格按程序办证。主办公证员办理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公证,须经公证处主任审批出证;办理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经济事项公证,须经公证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后,由主任审批出证;公证处签发100万元以上的公证强制执行证书,须经公证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决定,任何公证员不得擅自签发。(记者黄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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