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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李薇薇)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对公证员要求更规范,公证的效力更明确,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5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员协会会长王福家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即将实施的公证法首先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即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这两条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其次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王福家介绍,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明确指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公证机构的设置规定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但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三是对公证员要求更规范。”王福家介绍,公证法里对什么样的人能担任公证员列出了五大基本条件,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从根本上把住了公证员的入口,保证了公证员的素质。”此外,法律还对公证员的任命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证法中还分别规定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的效力。”王福家指出,这些规定让公证的效力更明确。

    最后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这些监管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上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王福家介绍,在公证法中规定了公证协会的性质及职责等内容。明确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这些规定为公证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两结合’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王福家表示,公证工作可以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公证证明真实、合法,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公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职能定位,充实和发展了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依法发挥公证工作这一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重视。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公证法的内容贯穿了公证工作‘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体现了便民原则,确立了一系列保证公证执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明确了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对公证工作服务为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广大群众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立法支持和保障。”王福家说。

司法部确定公证业发展十大“重头戏”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李薇薇)公证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如何更好地依照法律促进我国公证业发展?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介绍,司法部为此确定了当前我国公证工作的“十大重点”:

    ——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发展、交通状况、公证业务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省(区、市)公证机构总体布局规划,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好司法部、省、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公证处和设区的市、直辖市市区范围内公证处的设置调整工作,进一步实现公证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的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地推动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转为事业体制。

    ——完善公证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建立完善公证机构业务、质量、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规范公证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责权利统一、符合公证职业特点的内部分配制度,认真落实公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人、财、物自主权。

    ——研究扶持和帮助中西部公证业发展的办法,解决中西部一些地方公证力量薄弱的问题,促进公证事业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研究制定加强公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积极引导公证处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优化公证服务环境。

    ——科学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之间的管理职能,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并科学划分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事权。

    ——完善公证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防止公证工作管理中的不作为、越权或滥用职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证管理系统信息反馈机制、重大案件查办机制,畅通工作渠道。

    ——加强公证质量监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实施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由事后监督检查为主逐步转向过程控制和事前预防。研究制定全国公证质量标准,为质量评判提供依据。建立重大质量事件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加快建设质量监管体系。

    ——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制定修改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公证程序、公证收费以及招标投标、拍卖公证业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各地有关公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以公证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为配套的公证制度体系,为规范公证管理行为和公证执业活动提供基本依据。

    ——研究制定加快全国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和部分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通过信息平台建设,使各公证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办证程序,加强相互监督,共同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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