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因工(公)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救济费的基数由1484元调整为1683元。具体计发待遇按《二○○六年度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表》中相关支付项目执行。
失业人员同户籍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委托人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失业人员生前申领失业保险金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同意后支付。(通讯员崔宪伟记者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