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可向属地相关部门要求举行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省出台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对信访事项听证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明确安排,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规定,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由信访事项承办机关确定是否举行听证,并要在听证会前10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告知信访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供选择的听证员名单及信访人需要准备的相关书面材料。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般情况下,信访人需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的,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听证员人数一般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在听证中形成的听证笔录和听证结论,将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办理、复查、复核结论的主要依据。复核机关举行听证后,形成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记者 武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