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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要求:尽快组织实施2006年的矿井关闭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3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中国安全生产报评论]

岂容瞒报者一逃了之

    左云县新井煤矿透水事故的最新核查结果是,井下被困人数“可能”增至57人。不断变化和增加的被困人数,居然至今仍是一种“可能”,让人们为受难矿工揪心的同时,对矿主恨得咬牙切齿。

    草菅人命的矿主在事故发生后选择瞒报,而且整整瞒报了宝贵的48小时抢救时间,将最佳的抢救时机延误了;在无法收拾后,还和相关责任人选择了逃之夭夭。放着几十条生命不去拯救,先想到逃避责任,这样的恶行令人发指,是公然地向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挑战。

    发生事故须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是有关法律的规定。瞒报就是犯罪,尤其是逃逸更是罪上加罪。南丹矿难等瞒报者以身试法已是“前车之鉴”,为什么还屡有重蹈覆辙的呢?原因在于法律追究力度还需加大。对于事故企业主和负责人来说,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或许还不是行政责任追究,而是刑事责任追究。在中国国情的“概念”下,行政追究如果让他们有恃无恐,那么最该具有震慑作用的法律,就绝不可让肇事者感到有多少“宽裕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仅是一个形象比喻,更是法律公正和严谨的象征。对于若干条活生生性命的丧失,造成重大责任的肇事者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哪怕逃到天涯海角,也终须归案,接受法律制裁。事实也证明,重特大事故的肇事者是逃脱不掉法律追究的。当然,还要惩治、防范、教育多管齐下,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让企业和责任人对事关安全和生命的行为不得掉以轻心。

    目前,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者的惩治力度,修订《刑法》有关条文,让法律对黑心矿主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并受到应有的惩处,是目前法律界正在研究考虑的问题。惟其如此,才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和生命以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事故,也足以伸张正义,保护弱者,告慰死难矿工及其家人。(姚喜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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