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湖南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l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预售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近日,省建设厅郑重推出的《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新出台的《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开发项目立项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预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呈现出市场准入门槛提高、预售条件更加严格、法律责任更加明确、诚信制度越发得到重视的特点。系列新规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评价,《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工作已纳入法制化轨道,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购房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准入门槛确定提高
没有规范的开发经营管理和企业强大的资金作保障,容易导致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扰乱市场秩序,《办法》提高了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明确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及投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办法》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对取得四级资质证书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提高到不少于4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凭证。
《办法》还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时,应当书面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预售条件越显“苛刻”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0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的二分之一以上;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办法》同时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至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条件限制更加明显。
新《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并可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鼓励开发经济适用住房
新《办法》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经营,其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
对于房地产开发的要求,《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时,对下列事项,应当分别书面听取同级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或者暂定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万平方米;三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万平方米;二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万平方米;—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