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讯 记者24日获悉,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江苏省将实施“平安计划”,全面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平安计划”以矿山、建筑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为重点,用三年左右时间,将这些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其中,在2006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加快推进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将半数以上小煤矿企业、半数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半数以上建筑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进展较快的地区,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到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据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将在保持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结合矿山、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这些政策包括: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在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民工参保。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据悉,为推动“平安计划”有效实施,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建筑企业、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