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湖北省物价局公布,为保护水资源,湖北调整了水资源收费标准,对农业生产取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在湖北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目前,农村地区取水一般可享受减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免征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收水资源费。
其他取水收费标准如下: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分别为0.10元和0.20元;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分别为0.05元和0.10元;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其他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25元。
其中,如果用户在利用地表水源供水的自来水厂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其水资源费按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为避免浪费,用户超计划或者定额取水30%以下,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超计划或者定额30%-50%的,超量部分则按3倍收费;超计划或者定额50%以上,超量部分则按5倍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前,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统一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记者黄芳 通讯员杨城 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