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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七项补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8日   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省财政厅、省人劳厅近日联合出台的《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有关扶持措施进行了细化,并提出了操作办法。《办法》分别针对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资金奖励、档案管理等7项补贴,明确了申领对象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费额的60%

    补贴对象: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补贴险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补贴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政府补贴(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0%。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助60%的工资

    补贴对象:

    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

    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标准为其实际月工资的6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职业培训补贴:

    视技能培训难易补

    补贴对象:

    经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按技能培训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类标准,其中A类1350元,B类1085元,C类645元,D类 475元。农村剩余劳动力省本级培训标准可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但最低不低于400元。各市县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

    中介推荐就业成功可申领

    补贴对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职业介绍结构和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就业,即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

    1.推荐就业困难对象1人成功就业,补贴300元;推荐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1名成功就业,补贴200元。海南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2.推荐1名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就业,补贴100元。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80%的鉴定费

    补贴对象:

    经海南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

    按海南省物价部门批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进行补贴,个人负担20%的职业技能鉴定费。

    资金奖励补贴:

    招用一人奖励1000元

    补贴对象: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补贴标准:

    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档案管理补贴:

    按实际工作需要核拨

    补贴对象:

    管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事档案的就业管理部门。

    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拨。

    相关链接

    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灵活就业———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的就业形式视为灵活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记者黄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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