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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部署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来源:林业局网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林业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林监发[2006]6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在直属机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林监发[2006]6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森林资源管理和实际,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现就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和监测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在林业发展全局中具有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认真抓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切实维护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依法保护和管理好国家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林监发[2006]67、68号文件确定的总体要求,全面自查自纠,认真落实整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认真抓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

    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原则上要将所有林业行政审批许可和林业工作中与市场交易活动相关的行为全部纳入自查自纠的范畴。根据国家林业局确定的林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明确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确保自查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一)地方各级森林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森林采伐利用管理、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和森林资源监测成果管理等行政审批和许可工作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林权登记发证、林地林权流转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森林资源核查检查、林业行政执法和林政案件督办查处;公路“三乱”的治理和木材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等情况。

    (二)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要对承担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征占用林地检查、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和“三总量”检查等专项核(检)查,征占用林地申请的现地核实,林政案件受理和督查督办等方面有可能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在工作中,执行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六不准和森林资源管理检查、检查工作十项纪律等廉政建设规定情况,是否将廉政建设纳入各项工作部署、业务培训之中,是否存在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或承揽业务创收项目和收钱收物,擅自修改核查检查结果等弄虚作假问题。驻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专员办还要突出对核发驻在地国有重点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专项检查报告报资源司。

    三、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级森林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集中时间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在业务管理方面,要根据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监管、林地保护、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监测和监督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健全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审批发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行政审批许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确保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内部管理方面,要突出抓好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廉政建设和内部运行管理等制度的建设,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在深化改革方面,要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等各项改革,着力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在基础能力建设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人员的编制、经费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资源管理的投入力度,改变资源林政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落后的局面,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要求。大力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队伍的自身建设,严格按照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勤政廉洁型、务实高效型”机关的要求,切实加大培训和教育力度,大力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造就一支全局观念强、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硬的队伍,从源头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确保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任务、新课题,工作中肯定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精心组织,统筹部署,真抓实干,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一)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认真开展好林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和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统筹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省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积极配合所在林业厅(局)领导小组工作的同时,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认真制定和实施治理工作方案。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防范和治理商业贿赂纳入2006年重点工作,对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行为和问题全面进行梳理,认真分析研究,周密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方法步骤。要认真抓好工作方案的实施,确保每个环节的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三)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今年上半年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动员,深刻领会精神,明确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每一名干部职工自觉抵制和防范商业贿赂的意识,积极投身到这次专项工作中来,为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要严格加强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本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各地、县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归属管理单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和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处(室)、尤其是承担各项核查、检查等指令性任务的处(室)治理商业贿赂情况的监督检查。资源司将组织力量对各省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局各直属规划院、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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