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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发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4日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内蒙古日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出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立起“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监督,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共分八章49条,从“监管主体的责任”、“从业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分工和协同”、“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责。各级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哪一级政府受益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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