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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已全面结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中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日期为2005年底,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有3150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有2901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法领取了证书,其余249户未能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予以关闭。全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已于今年3月31日全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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