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南省政府批准,海南省人劳厅23日公布了海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均由现行的标准增加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增加0.7元、0.8元、0.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9元,适用于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该标准适用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根据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海南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吕耀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