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辽宁省各级财政部门将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建立完善环保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增加财政投入,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健全环保经费保障机制。全省各级财政将逐年增加环保工作经费的支出,支持提高环境保护的监测、监理、宣教、科研的能力和应急系统的建设。结合部门预算改革,逐步将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使环保部门公用经费和能力建设财力保障率由“十五”期间的62%提高到100%。加强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制度上促进环保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重点环保项目支出。一是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二是集中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重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污染源治理和历史遗留问题,改善重点区域、流域性环境质量,促进污染源有效治理。三是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支持和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改革,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支持推行清洁生产,倡导节能消费,发展节能产品;积极支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抓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通过加大排污费的征缴力度,促进排污企业实行清洁生产,自觉治理和减少污染,实现达标排放。征收排污费要全面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同时,要抓好排污费的支出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排污费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并坚决防止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努力提高排污费使用效益。
完善财税政策,通过政策杠杆促进环境保护。一是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调整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理费等收费机制,满足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需要。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补偿政策,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尽快建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地区间公平与和谐发展。三是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财税政策,引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