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这是在去年8月1日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后,再一次提高。
据介绍,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33元调整为380元,提高47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00元调整为340元,提高40元。
据了解,在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同时,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相关的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2006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28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领取生育补助费条件的,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以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界,2006年7月1日以后领取的,按新标准计发,对已办理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补发。(通讯员 冯兆君 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