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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下达2006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指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4日   来源:甘肃日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了《关于我省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同时下达了2006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指标。此举意味着,甘肃省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此次农民工参加医保扩面,以兰州和省内其他大中城市(市州所在地),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业、采掘业、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及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农民工医保扩面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坚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制定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办法,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实行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确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和资金筹集标准,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费率;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用人单位可按月、季、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有固定工作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直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其个人账户余额将由有关部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记者 孙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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