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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纠正不正之风的活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6日   来源:陕西日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决定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集中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顿和教育活动。同时,出台《关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的十条措施:

    一、系统内原则上不举行各类庆典活动;确需举行的,必须经省局批准。举行庆典应节俭、从简,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打招呼、拉赞助、搞摊派,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赠送的礼品。

    二、严禁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利用行政执法行为强行搭车收费;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借用管理相对人的车辆。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印发书籍资料、提供咨询,一律实行无偿服务,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应由管理相对人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四、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发票,否则,管理相对人有权拒交。

    五、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由企业参加的考察、培训、会展等活动时,应本着自愿参加、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迫参与、超标准收费。

    六、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文明、节俭、从简,不得借机敛财;不得有管理相对人参加,不得借用其车辆,收取礼金。

    七、不得借用、占用管理相对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让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费用。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参加管理相对人的奠基、剪彩等庆典活动;确需参加的,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派代表参加。

    九、严禁各类协会、学会、报刊、网站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报刊征订、广告宣传、产品推销、编辑企业名录、通讯录及其他有偿服务。

    十、公开各类执法权限的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公开各类事项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戴景山 车喜韵 王琛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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