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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出台《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日   来源:甘肃日报

    甘肃省政府日前出台《甘肃省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以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培训、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健全农民工维权机构、促进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甘肃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支付监控制度将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制度保证。今后,用人单位将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明确农民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及支付形式和时间等内容,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建设领域将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筑单位将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交纳工资保证金;各地有关部门将对建筑、水利、交通、餐饮和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实施全面监控,以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意见》还要求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对拖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以不得参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责令停业、降低或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人员依法处理等制裁,对外省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上访的,将责令其退出甘肃市场,并在媒体上公布。各地将通过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措施,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试用情况等予以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招用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强度、时间、工种、防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在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招用童工,以切实保证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记者 孙海峰 实习生 周广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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