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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要求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优待老年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5日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殡葬服务等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的落实。

    意见规定,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当纳入“低保”范围。县级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每年老年节,省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给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有条件的地方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意见要求,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如,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重阳节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免,重阳节当日免费向老年人开放。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要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依法享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魏金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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