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腐倡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政府采购作为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前沿。为全面落实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决定和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向陕西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出如下联合倡议:
一、认清危害,树立防范意识。
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增加了采购成本,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精神(中办发[2006]9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及省财政厅和各地政府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部署,认清商业贿赂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增强反商业贿赂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自觉站在反商业贿赂工作的第一线,在反商业贿赂工作中冲锋陷阵、作出表率。
二、强化自我,提高防范能力。
商业贿赂行为隐蔽,形式复杂,渗透面广,易滋生蔓延,其目的是获取非法竞争商业利益。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电子政府采购,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制定严谨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努力提高采购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采购活动运行秩序,在政府采购领域构筑起牢固的商业贿赂防线。
三、履行职责,营造防范氛围。
商业贿赂的根源是利益驱动,主体是交易各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不为利所动,自觉抵制各种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积极推动技术创新、节能、环保、保护民族工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共同构筑政府采购阳光事业。
四、严明纪律,构建防范机制。
商业贿赂以经济手段为主,腐蚀性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倡导健康文明的行业之风,不参加各种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活动,不索要和收受金钱、礼品、有价证券,不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境内外旅游。建立商业贿赂查处、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给予严厉处置,行为恶劣的追究相关责任,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
五、加强监管,扩大防范面。
政府采购领域产生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够健全,监管措施不够到位,监管覆盖面较小。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扩大对外监督面,加大对各环节、各种手段、各种方式中产生商业贿赂的监管力度,推动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扩大防范面。
倡议单位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渭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宝鸡市政府采购中心
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铜川市政府采购中心
延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榆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安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杨凌区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