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记者从宁夏煤炭整合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上了解到,宁夏将利用4年时间对年产4万吨以下(含4万吨)的矿井、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露天煤矿以及9万吨(不含9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进行整合淘汰,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年产不得低于15万吨。
据了解,截至今年4月1日,宁夏共有各类煤矿矿井(包括露天)138处,其中,生产矿井(包括露天)114处,设计年产能力1917.7万吨,核定能力2741万吨,核定能力3万吨48处,3万吨以下3处,3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35处,15万吨以上的28处。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36处,其余均为民营企业。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宁夏规模小、能力差、设施落后的小煤矿占全区煤矿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为加快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小煤矿安全水平及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政府决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资源的煤矿依法进行关闭。自治区政府决定,在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在2010年末淘汰年产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露天煤矿和年产9万吨(不含9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年产不得低于15万吨,且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这次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造)矿井,以及尚有开采价值的已半闭煤矿,2007年年底前即将采空矿井不纳入整合范围。因资源储存条件所限无法纳入整合范围的年产3万吨至9万吨的井工小煤矿,在确保达到基本的安全条件后,可将现有资源采完后予以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自治区政府同时还决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记者 阎文华)